聲明繼承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聲繼字,113年度,22號
TCDV,113,司聲繼,22,202412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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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聲繼字第22號
聲 請 人 張伯帆
代 理 人 林倪均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明繼承被繼承人張京龍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3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經大陸地區公證處公證及海基會認證之聲請人張伯帆大陸地
區戶籍資料(常住人口登記卡、居民身分證)。
二、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
三、陳明聲請人如何知悉被繼承人張京龍死亡及提出相關證據。
四、被繼承人張京龍繼承系統表。
五、被繼承人張京龍與聲請人張伯帆間書信往來及可明確辨識兩
造之合照照片資料正本。
六、被繼承人張京龍及聲請人之入出境資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林怡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 日
書記官 劉筱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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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