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聲字,113年度,2083號
TCDV,113,司聲,2083,202412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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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聲字第2083號
聲 請 人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志堅
代 理 人 郭孟軒
相 對 人 陳國賓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1,770元,及自
本裁定確定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
院於訴訟終結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上開確定之訴訟
費用額,應於裁判確定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
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兩造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下稱系爭事件),經本院11
3年度沙簡字第549號判決,並諭知訴訟費用由相對人負擔而
告確定,聲請人於系爭事件所支出之訴訟費用計有第一審裁
判費新臺幣(下同)1,770元,上情有本院調閱系爭事件上開
訴訟卷宗查核無誤。是以,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
額確定為1,770元,並於本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加給按法定利率即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以書狀 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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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