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聲字第2058號聲 請 人 蔡國勇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何天瀚為返還擔保金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一、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二、特此裁定。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9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附註: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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