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擔保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聲字,113年度,2058號
TCDV,113,司聲,2058,202412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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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聲字第2058號
聲 請 人 蔡國勇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何天瀚為返還擔保金事件,聲請人應於
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9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
附註: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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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