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送達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聲字,113年度,2015號
TCDV,113,司聲,2015,202412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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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聲字第2015號
聲 請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今井貴志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王振驊王弘進等二人為公示送達事件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
請:
一、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查本件相對人為二人,應繳聲請費
為新臺幣2,000元,聲請人已繳1000元,請再補繳1000元。)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1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
附註: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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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