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聲字第1934號
聲 請 人 林育生
上列聲請人因大新地產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事件,聲請延展清算完
結,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清算准自民國113年11月30日起展期至民國114年5月29日止
完結清算。
理 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時
,清算人得申敘理由,聲請法院展期;前開規定,於股份有
限公司之清算準用之。公司法第334條、第87條第3項分別定
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其係大新地產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因清算
事務尚未了結,為此聲請裁定准予展期。
三、經本院調閱本院113年度司聲字第846號延展清算完結卷宗,
核與前開規定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展期至114年5月29日止完
結清算。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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