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聲字第1872號
聲 請 人 趙令鈞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社團法人臺中市岳陽樓書學會延展清算完結事
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清算准自民國114年1月8日起展期至民國114年7月7日止完
結清算。
理 由
一、按法人清算之程序,除本通則有規定外,準用股份有限公司
清算之規定。又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應於6個月內完結清
算,不能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聲請
法院展期。民法第41條、公司法第87條第3項、第334條分別
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其係社團法人臺中市岳陽樓書學會清算人,
於113年7月8日同意就任,原應於114年1月7日前完結公司清
算事務,因該社團法人催告債權公告未尚屆滿,無法於6個
月內完結清算程序,聲請裁定准予展期。
三、經本院調閱本院113年度司司字第180號呈報清算人卷宗,核
與前開規定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展期至114年7月7日止完結
清算。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