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13年度,9217號
TCDV,113,司票,9217,2024120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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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9217號
聲 請 人 黃柏銜

相 對 人 王迺軒



上當事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金額,及其中新臺幣壹仟玖佰零參
萬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二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六計算之利息,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參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
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經提示未獲付款,爰提出本票10件
  ,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
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 之期間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發票人已提 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請求法院執行 處停止強制執行。
本票附表:113年度司票字第009217號 編號 發票日 票面金額 到期日 票據號碼 備考 (新臺幣) 001 112年2月7日 2,070,000元 112年2月7日 CH444803 002 112年2月7日 2,000,000元 112年2月7日 CH444805 003 112年2月3日 2,000,000元 未載(僅記載112年,未記載月、日,故本院無從確認到期 日,故應視為未載。) CH444806 004 112年2月3日 2,000,000元 未記載 CH444807 005 112年2月3日 2,000,000元 未記載 CH444808 006 112年2月3日 2,000,000元 未記載 CH444809 007 112年2月3日 2,000,000元 未記載 CH444810 008 112年2月3日 2,000,000元 未記載 CH444811 009 112年2月3日 2,000,000元 未記載 CH444813 010 112年2月3日 1,000,000元 未記載 CH444812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4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不必另   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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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