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票字第11536號聲 請 人 陳志銘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巧宥芯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一、㈠確認聲請事項欄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載本票金額〝柒仟陸 佰陸拾萬元〞之記載是否有誤?如是,請具狀更正。(查與 本票票面金額壹仟柒佰陸拾萬元不相符。)二、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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