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13年度,11519號
TCDV,113,司票,11519,202412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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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11519號
聲 請 人 丁氏碧玄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PHAM BA BINH 範伯平准予本票裁定強
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
期駁回其聲請:
一、確認相對人為PHAM BA 「B」INH 抑或PHAM BA 「D」INH
如有誤載,並請具狀更正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7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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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