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票字第11519號聲 請 人 丁氏碧玄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PHAM BA BINH 範伯平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一、確認相對人為PHAM BA 「B」INH 抑或PHAM BA 「D」INH ? 如有誤載,並請具狀更正。二、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7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回報此頁面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