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11502號
聲 請 人 温石容
賴怡君
前列二人共同
送達代收人 賴怡君
相 對 人 詹文義
上當事人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金額及利息,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人其餘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
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經提示未獲付款,爰提出本票二件
,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經查,本件係爭本票票面金額新臺幣400,000元因未約定利
率,故利息超過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部分,依票據法第124
條、第97條第1項第2款規定,聲請人無請求權,應予駁回,
其餘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
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 之期間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發票人已提 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請求法院執行 處停止強制執行。
本票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六計算 113年度司票字第011502號 編號 發票日 票面金額 到期日 利息起算日 票據號碼 備考 (新臺幣) 001 113年9月18日 800,000元 未記載 113年12月17日
本票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 113年度司票字第011502號 編號 發票日 票面金額 到期日 利息起算日 票據號碼 備考 (新臺幣) 002 113年9月18日 400,000元 未記載 113年12月17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7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不必另 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