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13年度,11453號
TCDV,113,司票,11453,202412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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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11453號
聲 請 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林帛緯甘乃滴企業社林世鈞准予本
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
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確認相對人林世鈞之姓名記載是否有誤?並補正相對人之最
戶籍謄本(全戶動態及記事欄皆請勿省略),若有誤載,並
具狀更正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5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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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