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11279號
聲 請 人 謝志杰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郭林雲絨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
一、聲請費新臺幣2,000元。
二、確認相對人為郭林「雲」絨抑或郭林「雪」絨?如有誤載,
並請具狀更正暨提出相對人郭林雪絨(身分證統一編號:Z0
00000000號)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0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