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13年度,11277號
TCDV,113,司票,11277,202412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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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11277號
聲 請 人 林雅慧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莊進德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
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㈠聲請費新臺幣貳仟元。
㈡確認附表本票發票日「民國111年12月18日」之記載是否有
誤?若有誤載,並請具狀更正
㈢確認附表本票票號「WG00000000」之記載是否有誤?若有誤
載,並請具狀更正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0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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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