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13年度,11214號
TCDV,113,司票,11214,20241217,1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11214號
聲 請 人 周雅芬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徐丹丹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
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請注意,本件已有本院112年司票
字第3309號裁定及確定證明書可供強制執行,無再行核發裁
定之實益,是請於補正前斟酌上情。)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7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