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13年度,11151號
TCDV,113,司票,11151,202412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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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11151號
聲 請 人 楊櫻花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柯美鈐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
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確認相對人為柯美「鈐」抑或柯美「鈴」?如有誤載,並請
具狀更正暨提出相對人柯美鈐(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
00號)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6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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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