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10758號
聲 請 人 蔡旻諭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歐鐵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准予本票裁定強
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
期駁回其聲請:
一、㈠確認官惠珍究為「債務人」或「歐鐵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之
法定代理人」?
㈡陳報票據號碼CH562976、CH562977、CH562978、CH562980
、CH562981之發票日為何?(因聲請狀附表所載發票日為
空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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