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票字第10704號聲 請 人 溫竹勇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王譯鋒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一、㈠確認聲請人姓名究為〝溫竹勇〞或〝温竹勇〞?並請提出 與聲請人姓名相符之簽章。 ㈡陳報現實提示日為何?(不得以LINE提示。)二、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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