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13年度,10661號
TCDV,113,司票,10661,20241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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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10661號
聲 請 人 馬自安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林圳源林冠岳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
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
其聲請:
一、㈠區分相對人林圳源林冠岳各應給付聲請人之金額為何?。
㈡確認附表所示本票票號TH0000000號之本票票面金額為新臺
幣貳佰肆拾萬元之記載是否有誤?若有誤載,並請具狀更
正。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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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