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執字,113年度,201082號
TCDV,113,司執,201082,202412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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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201082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路0段000號及117號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住同上  
代 理 人 李承璋  住○○市○○區○○路○段000號17樓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葉聰儀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 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強制執行之 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 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 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應執行之標的物為債務人葉聰儀於第三人富邦人壽保 險股份有限公司之保單價值準備金或解約金債權,債權人既 已指明欲執行債務人財產,即無執行標的物所在不明而得由 債務人住、居所所在地法院管轄之情形,又上開第三人所在 地分別在臺北市信義區,非在本院轄區。是依強制執行法第 7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執行標的所在地之臺灣臺北地方法 院管轄。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 誤,爰依前揭規定為移轉管轄之裁定。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3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張嘉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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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