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執字,113年度,197631號
TCDV,113,司執,197631,202412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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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197631號
債 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吳愛麗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者,應依債權人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 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二、本件執行標的係債務人於第三人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之保險契約,第三人之住所地係在臺北市信義區,非在本院 轄區,依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北地 方法院管轄。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 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前開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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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