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執字,113年度,197616號
TCDV,113,司執,197616,202412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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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197616號
債 權 人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紀睿明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謝怡如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 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強制執行之 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 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 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執行債務人對第三人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 公司北斗分公司之存款債權,並聲請本院函中華郵政股份有 限公司查詢債務人之開戶資料、中央健康保險局查詢健保資 料及查詢勞工保險局之投保資料,惟該第三人係設於彰化縣 北斗鎮,非在本院轄區,自應由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管轄。茲 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應以裁 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許雅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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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北斗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