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執字,113年度,197111號
TCDV,113,司執,197111,20241209,1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197111號
債 權 人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建安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黃迎嘉即黃淑琴間請求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
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者,應依債權人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 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強制執行由應 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應執行 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債務人之住、 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 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亦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黃迎嘉即黃淑琴強制執行, 惟無法查知債務人可供強制執行之財產或應為執行行為地, 故請求本院調查債務人之人壽保險投保資料再予執行,顯見 本件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係屬不明。又 債務人住所地係在臺北市中山區,此有卷附債務人之戶役政 資訊網站查詢-個人戶籍資料一份可稽,依首揭條文之規定 ,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 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爰依前揭規定為移轉管轄之裁 定。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1/1頁


參考資料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