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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執字,113年度,193692號
TCDV,113,司執,193692,202412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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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193692號
債 權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0號5樓   
法定代理人 賴進淵  住同上 
代 理 人 楊宗秦  住○○市○區○○路000號4樓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多傑模具有限公司張雅雯張明松、徐淑
芬、張程豐即張凱傑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權人關於債務人張明松徐淑芬部分之強制執行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原告之訴,有原告或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法院應以裁定 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此規定 於強制執行程序中準用之,並為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所明 定。
二、查本件債權人於民國113年11月12日持執行名義聲請強制執 行,惟債務人張明松徐淑芬已分別於100年11月18日、97 年4月7日死亡,此有戶役政資料查詢在卷可稽,是債權人係 對已無當事人能力之債務人張明松徐淑芬聲請強制執行, 屬無從補正,揆諸首揭規定,該部分強制執行聲請難認合法 ,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6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李峻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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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多傑模具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