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執字,113年度,193027號
TCDV,113,司執,193027,202412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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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193027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蘇信宗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者,應依債權人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 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強制執行由應 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應執行 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債務人之住、 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 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亦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應執行之標的物為債務人對第三人臺灣力匯有限 公司之執行業務所得債權,並查詢債務人勞工保險及人壽保 險投保資料,再予強制執行,而該第三人臺灣力匯有限公司 係在臺北市中正區,無應執行行為地不明情形,且非在本院 轄區,依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北地 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 係違誤,爰依前揭規定為移轉管轄之裁定。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洪士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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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力匯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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