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189895號
債 權 人 阿迪達斯公司 (adidas AG)
設德國赫索根諾瑞克阿迪達斯樂路1號
居Adi-Dassler-Strasse 1, Herzogena
urach, Germany
法定代理人 黃淑芬 住○○○○○○○○○○○○○路0號
送達代收人 謝尚修律師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賴弘泰間損害賠償強制執行事件,債權人聲
請強制執行,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權人強制執行之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原告之訴,有原告或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法院應以裁定 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此規定 於強制執行程序中準用之,並為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所明 定。
二、本件債權人於民國113年11月18日聲請對債務人強制執行, 惟債務人已於112年9月14日死亡,此有戶役政資訊查詢結果 在卷可稽。是本件債務人已無當事人能力,且無從補正。從 而,本件聲請為不合法,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6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李峻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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