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182688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110臺北市○○區○○路○號一樓
統一編號:00000000號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林昭伶
住106 臺北市大安區敦化南路二段333
號8樓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蘇文昌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債權人之強制執行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民事強制執行,應依強制執行法第28條之2規定繳納執 行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有不合 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定期命其補正 而未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強制執行法第30條 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之規定亦明。二、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未依法繳納執行費新台幣548元,經 本院命其於5日內補正,該命令已於民國119年11月19日送達 ,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惟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依上開規 定,其聲請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9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黃偉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