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催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催字,113年度,660號
TCDV,113,司催,660,202412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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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催字第660號
聲 請 人 宋月秋



上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下
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請具狀確認本件聲請人為何人?並提出與聲請人相符之印文
過院參辦(聲請人應與票據掛失止付通知人相符)。
二、請確認票據號碼AF0694619號支票正確發票日為何?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世鵬


一、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二、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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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