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催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催字,113年度,647號
TCDV,113,司催,647,202412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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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催字第647號
聲 請 人 呂文茹



上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下
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請確認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發票人公司負責人「周志欽」是
否有誤?如有錯誤,請與付款行庫聯絡更正,並提出更正後
之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影本(影本須加蓋銀行戳章)
二、請提出向永豐商業銀行西屯分行購買新台幣20,000元之借
方、貸方傳票過院參辦
三、請具狀載明支票發票人及付款人(應為銀行行庫)應為何人。
(台端聲請狀載,與銀行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不符)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祥榮


一、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二、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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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