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催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催字,113年度,573號
TCDV,113,司催,573,202412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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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催字第573號
聲 請 人 周惠俊即陳昭珽之繼承人


上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下
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請提出蓋有周艾萱印鑑章之股票分配協議書(台端狀附股票
分配協議書周艾萱之印文與印鑑證明不符)。
二、依台端提出股票分配協議書所載,系爭股票全數分配予周艾
萱,故本件聲請人應為「周艾萱」,請『具狀』聲請變更聲
請人為周艾萱,並提出與其姓名相符之印文過院參辦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祥榮


一、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二、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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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