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3年度,38225號
TCDV,113,司促,38225,202412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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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38225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債 務 人 李若恩李馨怡



李金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萬貳仟伍佰柒拾伍元,
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七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二點七七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八月十
六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
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
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
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李若恩李馨怡前於民國109年至110年間,邀同
債務人李金生為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訂借「高中以上學
生就學貸款」4筆,共計新臺幣63,712元整,借款期限
及償還辦法詳如借據所載;倘借款人不依期償還本息時
,除自逾期日起按約定利率計付逾期利息外,另加計違
約金(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約定利率百分之十,逾期
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約定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二)依借據約定,借款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
利息時,即喪失分期償還權利,債權人得終止契約,追
償全部借款本息暨違約金,詎債務人李馨怡自民國113
年8月15日起未依約履行,計尚欠本金新臺幣12,575元
及自民國113年7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2.775%計算
之利息和自民國113年8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六個
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
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等未清償,迭
經催討,未蒙繳納,債務人李金生既為連帶保證人,自
應負連帶清償責任,為此狀請 鈞院鑒核,賜准對債務
人核發支付命令,實為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釋明文件:1.就學貸款放出查詢單一紙、2.借據影本一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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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