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3年度,38223號
TCDV,113,司促,38223,20241230,1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38223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債 務 人 張哲毓李昭欣之繼承人


張珺雅李昭欣之繼承人


張品嘉李昭欣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張哲毓李昭欣之繼承人、張珺雅李昭欣之繼承人
張品嘉李昭欣之繼承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李昭欣之遺產
範圍內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肆萬玖仟零陸拾捌元,及如
附件附表所示之利息,並於繼承被繼承人李昭欣之遺產範圍
內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按繼承人得拋棄其繼承權。前項
拋棄,應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為
之。繼承之拋棄,溯及於繼承開始時發生效力,民法第1174
條第1項、第2項、第1175條亦有明文。經查,李昭欣業於民
國113年3月1日死亡,債務人張開朗張駿威已向本院為拋
棄繼承之表示,並經本院准予備查在案,經本院職權查詢本
院113年度司繼字第1888號拋棄繼承公告無訛。依前所述,
債務人張開朗張駿威既已合法拋棄繼承,即非李昭欣之繼
承人,自非屬本件之債務人,債權人對其聲請之部分即非適
法,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四、上列聲請駁回部份,債權人如有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
具狀附理由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
幣1,000元。
五、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六、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七、末按各當事人一部勝訴、一部敗訴者,其訴訟費用,由法院
酌量情形,命兩造以比例分擔或命一造負擔,或命兩造各自
負擔其支出之訴訟費用,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9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