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37924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債 務 人 蔡宗承
蔡順義
李春枝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柒萬零肆佰柒拾伍元,及
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
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
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借款人即債務人蔡宗承前就讀致用
高中期間邀蔡順義、李春枝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簽訂額度
叁拾萬元放款借據,茲依兩造間放款借據之約定,聲請人係
憑借款人於本教育階段內各學期出具之「撥款通知書」撥款
,貸放金額總計為新臺幣150,870元(下稱本件借款),借
款人應於該階段學業完成或退伍後滿一年之次日起,按每一
學期得有一年償還期間之原則,按月攤還本息,倘借款人不
依期償還本金或本息時,依放款借據之約定,視為全部到期
(放款借據第七條約定)。、本件借款應由借款人負擔之利息
,利率依教育部之公告及規定辦理,公告及規定變更時,亦
同。借款人均願受其拘束 (放款借據第五條約定) 。 本件
借款借款人倘遲延還本或付息時,除願就遲延還本部份,自
遲延時起按應繳款日之本件借款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並應
就遲延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應付息日起
,照應還款額,逾期六個月(含)以內者,按應繳款日之本件
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者,就超過六個月之部
分,按應繳款日之本件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借
款人對聲請人所負本件借款債務,如因約定視為全部到期並
經聲請人轉列催收款項時,自轉列催收款項之日( 113年12
月19日 )起,所定利息及本金遲延利息,其利率改按轉列催
收款項日本件借款利率加年率1%(該合計數下稱遲延利率)
固定計算,所定本金違約金及利息違約金,其利率改按上開
遲延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內部分)或上開遲延利率百
分之二十(逾期六個月以上之超過六個月部分)計算(放款
借據第六條約定)。詎借款人自113年8月14日起即未依約履
行債務,迄今尚欠如附表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等,迭
經催討無果。茲依借據之約定,聲請人得主張本件借款全部
到期,追討全部借款本息。然債務人蔡順義、李春枝為本件
借款之連帶保證人,自應就借款人所積欠之債務負連帶清償
責任。狀請 鈞院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就前項債權,
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釋明文件已上
傳督促程序平台,如 鈞院無法下載使用,聲請人釋明文件
另寄。釋明文件:借據及放款資料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附表
113年度司促字第037924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70475元 李春枝、蔡宗承、蔡順義 自民國113年7月14日起 至113年12月18日止 年息1.775% 001 新臺幣70475元 李春枝、蔡宗承、蔡順義 自民國113年12月19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2.775%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70475元 李春枝、蔡宗承、蔡順義 自民國113年8月15日起 至清償日止 違約金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