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3年度,37811號
TCDV,113,司促,37811,202412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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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37811號
債 權 人 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明忠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洪珮甄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督促程序,如應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支付命令
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
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09條後段、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洪珮甄發支付命令,經查,本件債
務人原位於臺中市大甲區賢仁路之住所已辦理遷出登記,現
籍設於臺中市大甲區戶政事務所,此有債務人個人戶籍資料
查詢結果、遷徙紀錄資料查詢結果可憑,顯屬應依公示送達
為之。是以,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違反首揭規
定,其聲請自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 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世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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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