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3年度,37704號
TCDV,113,司促,37704,202412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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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37704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債 務 人 黃東旭黃志強


黃朝深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參萬柒仟伍佰伍拾壹元,
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七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二點七七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八月十一
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
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
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
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查債務人黃東旭黃志強前就讀私立大明高中時,邀
債務人黃朝深為其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訂借就學貸
款四筆,金額62,600元整,約定應於借款人該階段學
業完成後或服役期滿後滿一年之次日起開始攤還本息

(二)債務人黃東旭黃志強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學生就學
貸款辦法相關規定,偕同債務人黃朝深辦理緩繳本金
並自付利息,依約應按月付息並於本金應還日起,併
同本金分期償還。依借據約定借用人倘不依期還本,
付息或償付本息時,除應就遲延還本部分,自遲延日
起按本借款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並就遲延還本付息
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付息日起,照應還金
額,逾六個月(含)以內者,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十,
逾期六個月以上者,就超過六個月部份,按本借款利
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
(三)惟債務人黃東旭黃志強自民國113年08月10日即未
依約履行債務,迄今尚欠新臺幣37,551元整及如請求
標的所示之利息、違約金,雖經聲請人屢次催討,均
置之不理。依借據之約定,借款人逾期不繳付本息時
,即喪失分期償還利益,債權人得終止契約,追償全
部借款本息。另債務人黃朝深既為連帶保證人,對本
債務自應擔負連帶清償責任。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五0八條、第五一0之規定,狀請 鈞
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以保債權

釋明文件:放款借據、就學貸款放出查詢單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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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