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3年度,37287號
TCDV,113,司促,37287,202412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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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37287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代 理 人 李宗憲
債 務 人 陳彥睿陳俊元



曾錫泉曾淑淬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曾錫泉應於繼承被繼承人曾淑淬之遺產範圍內與陳彥
睿即陳俊元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拾萬玖仟捌佰零捌元
,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七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二點七七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八月二
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
之十,超過六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
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世鵬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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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