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3年度,36883號
TCDV,113,司促,36883,202412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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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36883號
債 權 人 微銀眾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呈展



債 務 人 林佑昇






一、㈠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零伍拾肆元,及其中新
臺幣壹萬玖仟零伍拾肆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七月十六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延遲利息,暨自
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七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日加計千
分之一之懲罰性違約金,懲罰性違約金以參佰陸拾日為限

㈡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仟柒佰貳拾捌元,及其中
新臺幣伍仟壹佰貳拾捌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六月十六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
一百一十三年七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日加計千分之
一之懲罰性違約金,懲罰性違約金以貳佰肆拾日為限。
㈢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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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微銀眾信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