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3年度,36713號
TCDV,113,司促,36713,20241217,1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36713號
債 權 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代 理 人 王威勝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李月芬地政士即林惟仁之遺產管理人發
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請陳報債務人之送達地址。
㈡請求利息16%之依據為何,並提出釋明資料。
㈢確認聲請事項二所載督促程序費用由債務人於管理「林献
棠」之遺產範圍內負擔是否誤載,請查明更正。
㈣提出冠翔磁磚還款明細表影本。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1/1頁


參考資料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