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3年度,36709號
TCDV,113,司促,36709,202412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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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36709號
債 權 人 鼎旺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宗興
代 理 人 賴柔樺律師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承鴻機電工程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
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提出「承鴻機電工程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號)
」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全戶
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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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鼎旺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承鴻機電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有限公司發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