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3年度,36218號
TCDV,113,司促,36218,202412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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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36218號
債 權 人 洪美華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陳明孝陳岳鴻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
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惟債務人二人現分別設籍於新北市
、彰化縣,均非本院管轄,是否仍繳納費用請自行斟酌。
)。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祥榮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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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