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36067號
債 權 人 有限責任臺中市第二信用合作社
法定代理人 李福振
債 務 人 梅瑀即大東家企業社
一、㈠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拾伍萬伍仟貳佰陸拾
陸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七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七二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
三年八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
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㈡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拾玖萬柒仟陸佰參拾
陸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八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七二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三
年九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
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㈢債務人應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