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36048號
債 權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
代 理 人 劉永隆
債 務 人 劉駿楠即劉韋呈
劉泰宏
一、債務人劉駿楠即劉韋呈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肆拾肆萬
玖仟玖佰伍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八月三十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四八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
一百一十三年十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
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
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如對債務人劉駿楠即劉韋呈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
務人劉泰宏負清償責任。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世鵬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