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3年度,36047號
TCDV,113,司促,36047,202412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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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36047號
債 權 人 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美玲
代 理 人 吳慧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振成金屬有限公司吳美涵黃明峯
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提出債務人振成金屬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號)
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
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祥榮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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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振成金屬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金屬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