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3年度,35894號
TCDV,113,司促,35894,202412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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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35894號
債 權 人 王萬安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梁世琮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2項定有
明文。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
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
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條第1項亦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10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
「㈠確認債務人為梁世琮之記載是否有誤?(因與狀附證物支
票發票人尚紘精密有限公司不相符,梁世琮僅為尚紘精密有
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代為發票行為)。㈡如台端欲對尚紘精密
有限公司聲請支付命令,尚紘精密有限公司業於113年5月30
日府授經登字第1130734496號函准予解散,進入清算程序在
案,請補陳該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姓名及其住居所之戶謄
,並附其最新之公司抄錄(含解散前最近之董事、監察人或
其他負責人名單)、章程、股東同意書或股東會議事錄暨該
公司合法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勿省略)及有
無向法院呈報清算人或清算完結之資料過院參辦(未選任呈
報清算人者,請依公司法第113條準用第79條規定補正全體
股東為其法定代理人)。㈢如欲對梁世琮請求支付命令,並
請提出梁世琮請求之相關釋明文件。(如借據、契約等)」
,該裁定於113年12月13日寄存送達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豐原
分局豐原派出所,債權人於同年12月13日領取,有送達證書
、豐原派出所傳真之具領登記影本可稽,債權人逾期迄未補
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
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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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尚紘精密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