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35894號
債 權 人 王萬安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梁世琮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確認債務人為梁世琮之記載是否有誤?(因與狀附證物支票
發票人尚紘精密有限公司不相符,梁世琮僅為尚紘精密有
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代為發票行為)。
㈡如台端欲對尚紘精密有限公司聲請支付命令,尚紘精密有
限公司業於113年5月30日府授經登字第1130734496號函准
予解散,進入清算程序在案,請補陳該公司之合法法定代
理人姓名及其住居所之戶謄,並附其最新之公司抄錄(含
解散前最近之董事、監察人或其他負責人名單)、章程、
股東同意書或股東會議事錄暨該公司合法法定代理人之戶
籍謄本正本(記事欄勿省略)及有無向法院呈報清算人或
清算完結之資料過院參辦(未選任呈報清算人者,請依公
司法第113條準用第79條規定補正全體股東為其法定代理
人)。
㈢如欲對梁世琮請求支付命令,並請提出對梁世琮請求之相
關釋明文件。(如借據、契約等)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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