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35893號
債 權 人 陳正男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吳師儀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確認請求金額2,607,100元是否有誤,請查明更正。(因
與請求原因事實債務人已部分清償15,000元不符)
㈡提出112年9月10日雙方達成協議以分期付款方式清償之釋
明資料。
㈢有無一期未給付,視同全部到期之約定。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