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3年度,35277號
TCDV,113,司促,35277,202412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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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35277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債 務 人 陳秉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萬貳仟玖佰壹拾伍元,及如
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
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一)債務人陳秉廷向債權人請領信
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0000000,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
約商店記帳消費。債務人至民國113年10月27日止累計52,91
5元正未給付,其中49,296元為消費款;3,086元為循環利息
;53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
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
二)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
,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
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務
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釋明文件:信用卡申請書、約定
條款、帳務明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附表
113年度司促字第035277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49296元 陳秉廷 自民國113年10月28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計算之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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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