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3年度,35245號
TCDV,113,司促,35245,202412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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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35245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


債 務 人 周金田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萬陸仟貳佰伍拾玖元,及
自民國九十五年八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十五點九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
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緣債務人周金田於民國93年05月12
日向聲請人借款150,000元整,有關借款期限、繳息方式及
利息、違約金之計算等約定均載明於約定書,詎料債務人拒
絕依約繳付本息,經聲請人迄次催索,債務人均置之不理,
實有督促履行之必要。本件係請求一定金額之給付,有約定
書等相關契據為憑。為求簡速,爰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狀
請 鈞院鑒核,迅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如債務人文書無
法送達,請准依民事訴訟法第一三八條之規定,將文書以寄
存送達之方式為送達,實感德便。釋明文件:申請書、約定
書、帳務明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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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