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35188號
債 權 人 張晢珉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梁銘鐘即張美琍之繼承人、梁璟瀚即張
美琍之繼承人、梁玲嘉即張美琍之繼承人、梁平於即張美琍之繼
承人、梁慈恩即張美琍之繼承人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補正債務人繼承相關資料(因原債務人張美琍已死亡)
⑴債務人繼承系統表。
⑵被繼承人張美琍除戶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⑶全體繼承人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⑷繼承人有無向法院聲請拋棄繼承之相關資料。
㈡確認訴之聲明是否有誤?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張美琍之
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帶清償。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