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35116號
債 權 人 臺中市潭子區農會
法定代理人 林增華
債 務 人 賴承亮
一、㈠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拾柒萬壹仟柒佰貳拾捌元
,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二點八七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一
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
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
十計算之違約金。
㈡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拾參萬參仟參佰參拾元,
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八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一點九一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
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本金按年利率百分之三點六四
計算之利息,逾期利息以年利率百分之三點六四計收違約
金,逾期超過六個月者,逾期本金部分按年息百分之三點
九七計息,逾期利息以年利率百分之三點九七計收違約金
。
㈢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務人負擔。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