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3年度,35041號
TCDV,113,司促,35041,2024121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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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35041號
債 權 人 首席市長A區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江卉穎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梁芝嬌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查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
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
,應就該部份之聲請駁回。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
文。其次,區分所有權人或住戶積欠應繳納之公共基金或應
分擔或其他應負擔之費用已逾二期或達相當金額,經定相當
期間催告仍不給付者,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得訴請法院
命其給付應繳之金額及遲延利息。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1條
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主張債務人為債權人
社區之區分所有權人,其累積欠繳自民國113年1月1日起至1
13年8月31日止之社區管理費合計新臺幣13,424元,故聲請
對其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等語。依首揭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第21條之規定,已明定區分所有權人或住戶積欠應繳納之應
負擔之費用已逾二期者,須經定相當期間催告仍不給付者,
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始得訴請法院命其給付應繳之金額
及遲延利息,惟債權人聲請時未提出相關催繳通知已合法送
達債務人之證明資料,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2日命於5日
內補正「提出催繳管理費掛號郵件回執影本。(若寄送地址
非債務人之戶籍地址,亦非債務人本人簽收(如管理委員會
代收),則債權人催告繳納管理費之意思表示是否到達債務
人尚屬有疑,應提出經債務人簽收之郵件簽收紀錄或另寄送
債務人戶籍地址之催繳管理費掛號郵件回執影本,以釋明催
告繳納管理費之意思表示到達債務人。)」。雖債權人於同
年12月10日提出補正狀,惟債權人仍未補正回執送達證明,
則債權人催告繳納管理費之意思表示是否已送達債務人,尚
有不明。因之,債權人未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1條規定,
催告請求債務人繳納管理費,於法不符,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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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